(2016)津0116民初8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琪、赵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琪,赵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3317号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丰家园21702。法定代表人:殷宗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梦霞,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琪,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志强,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琪、赵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