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庄小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庄小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建设大街一段58号。组织机构代码:11883042-1。负责人:李国煜,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小雨,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新华街道西山湖畔小区18号2单元15层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庄小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土地进行了查询,于2016年8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委西山湖畔小区X号的房产一处并于同年8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庄小雨在某银行大连庄河支行的存款账户。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庄小雨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19日,本院依申请解除对庄小雨银行账户的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应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