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007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宋晓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