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吕振平与梅飞彪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振平,梅飞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财保88号申请人吕振平。被申请人梅飞彪。申请人吕振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梅飞彪驾驶的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或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依法查封。申请人吕振平已经缴纳保证金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梅飞彪驾驶的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或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两年,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吴振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迎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