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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延边仲裁委、延边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伟华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21-1号申请保全人延边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虎。被申请保全人徐伟华。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吉2401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保全人延边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要求解除被申请保全人徐伟华、担保人赵艳梅名下的二套房屋冻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徐伟华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赵艳梅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