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鸣凤与李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鸣凤,李强,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李鸣凤,住华亭县。被执行人李强,住华亭县。被执行人李勇,住华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24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强、李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勇在银行的存款123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