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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鸣凤与李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鸣凤,李强,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李鸣凤,住华亭县。被执行人李强,住华亭县。被执行人李勇,住华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24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强、李勇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勇在银行的存款123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