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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催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海盐县秦山盛博毡毯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盐县秦山盛博毡毯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民催29号申请人:海盐县秦山盛博毡毯厂。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北团村隐寺庵19号,组织机构代码L3928675-8。经营者:钟爱娟,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人海盐县秦山盛博毡毯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海盐县秦山盛博毡毯厂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7870576,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嘉兴远��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盐县秦山盛博毡毯厂;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嘉兴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盐县秦山盛博毡毯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海盐县秦山盛博毡毯厂负担。审 判 长  章楚熊审 判 员  周群新代理审判员  马金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