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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仁发、范凤娥与刘俊平、刘俊武、黄海霞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发,范凤娥,刘俊平,刘俊武,黄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刘仁发,男,194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范凤娥,女,194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刘俊平,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刘俊武,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黄海霞,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仁发、范凤娥与被执行人刘俊平、刘俊武、黄海霞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俊平、刘俊武、黄海霞仅履行了部分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俊平、刘俊武、黄海霞在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