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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秀华与乔成镇、张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秀华,乔成镇,张英,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乔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华,女,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强,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成镇,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肥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英,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城市,系被上诉人乔成镇之妻。委托诉讼代理���:钱军,肥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乔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该村。法定代表人:乔军,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肥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秀华因与被上诉人乔成镇、张英及原审第三人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乔庄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秀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秀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秀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许科审判员  张晓丹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