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坤、崔廷芝、王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坤,崔廷芝,王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坤,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崔廷芝,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王淑芝,女,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恢复执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坤、崔廷芝、王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2)丰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6年10月25日,将吕坤、崔廷芝、王淑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曹国光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