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全山与齐香春、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全山,齐香春,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马全山,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勃利镇。被执行人齐香春,女,195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镇新起街。被执行人陈强,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新起街。本院在执行马全山与齐香春、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金刚审判员 李龙军审判员 佟志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