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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全山与齐香春、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全山,齐香春,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马全山,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勃利镇。被执行人齐香春,女,195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镇新起街。被执行人陈强,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新起街。本院在执行马全山与齐香春、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金刚审判员  李龙军审判员  佟志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