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行申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程依华与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依华,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5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依华,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润英,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毛家访40号。法定代表人黄万发,局长。再审申请人程依华因诉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行终字第000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依华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被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作为程依华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具有对程依华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权。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在查明程依华多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的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一、二审判决驳回程依华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的二审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进行审理。因此,程依华认为二审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程依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依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辅伦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