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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8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刘洪明与王在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明,王在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016号原告刘洪明,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在明,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