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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008号

沈在超与林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在超,林益文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008号申请执行人沈在超,男,1987年05月19日,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林益文,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沈在超与林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彭仁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