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勇与林声桂、薛梅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勇,林声桂,薛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2084号申请执行人林勇,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声桂,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梅英,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勇与被执行人林声桂、薛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声桂、薛梅英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本金300000元从2010年1月16日起计算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金250000元从2010年9月12日起计算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096元,由原告林勇负担966元,被告林声桂、薛梅英负担16130元。因被执行人林声桂、薛梅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声桂、薛梅英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勇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声桂、薛梅英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林声桂、薛梅英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另查明,原告黄敦池、柳振奎、林盛与被告林声桂、薛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薛梅英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福清市某路8-11段263地号18图幅混合结构二层楼房一幢。本案被执行人林声桂、薛梅英与本院(2016)闽0181执11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繁金执行员 郑学品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正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