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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亿琼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亿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92号罪犯罗亿琼,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开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珠中法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亿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8被告人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172435.6元。在法定期限内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审被告人罗亿琼的判决。刑期自2007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亿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5日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执字第65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亿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罗亿琼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亿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87分,原判8人共同民事赔偿172435.6元,已承诺赔偿1万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亿琼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亿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