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亮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147号原告:李亮,男,汉族,1992年2月8日生于吴忠市。被告:李浩,男,汉族,1988年2月13日生于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与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亮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回对被告李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李亮负担,退回原告李亮370元。审 判 长 韩永军人民陪审员 李学文人民陪审员 崔向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