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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许某、赵继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赵继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90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身份证号码×××321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春市。2016年2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羁押于广东省武警医院。被告人赵继洁,曾用名赵某,女,身份证号码×××9661,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3年8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赵继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继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赵继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底,被告人赵继洁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小学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2小包约重2克的××贩卖给罗某。2、2016年2月16日21时许,罗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许某购买××,后许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村新基村七巷2号出租屋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3小包共净重3.89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罗某。罗某未现场支付该笔毒资。2016年2月17日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明珠大酒店1702号房抓获吸毒人民币罗某,从其身上当场查获3小包共净重3.89克的甲基苯丙胺(××)、手机2部和电子秤1个。同日4时许,民警根据罗某提供的线索,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海口村新基村7巷2号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许某、赵继洁,并当场从该出租屋内查获3小包共净重2.27克的甲基苯丙胺(××)、手机1部和电子秤1个,从许某钱包中查获农业银行卡1张和人民币10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16克;被告人赵继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赵继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贩卖过毒品给罗某。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底,被告人赵继洁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小学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2小包约重2克的××贩卖给罗某。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5年12月底,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小学附近,赵继洁贩卖了价值200元的2小包毒品给我,当时那两小包毒品是用烟盒装着的,不过当时没有给钱她,先欠着,现在有无给我都不记得了。证人罗某对赵继洁进行了辨认。2、被告人赵继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5年12月底的一天,当时我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小学(学校)附近用一个烟盒装着2小包××给罗某,当时是以200元的价钱卖给他的。这些毒品是我向一个叫“叶洪”的男子以80元1小包购买回来的,这样我就每小包可以获利20元,我这次贩卖毒品给罗某一共可以获利40元。当时罗某没有给钱我,他说欠着先,现在他都还没有给钱我。被告人赵继洁对罗某进行了辨认。(二)2016年2月16日21时许,罗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许某购买××,后许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村新基村七巷2号出租屋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3小包共净重3.89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罗某。罗某未现场支付该笔毒资。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明珠大酒店1702号房抓获吸毒人民币罗某,从其身上当场查获3小包共净重3.89克的甲基苯丙胺(××)、手机2部和电子秤1个。同日4时许,民警根据罗某提供的线索,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海口村新基村7巷2号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许某、赵继洁,并当场从该出租屋内查获3小包共净重2.27克的甲基苯丙胺(××)、手机1部和电子秤1个,从许某钱包中查获农业银行卡1张和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许某、赵继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赵继洁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许某贩卖6.16克,被告人赵继洁贩卖约2克,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继洁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再犯罪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赵继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的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16克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月红审 判 员  涂业初人民陪审员  张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