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秀东与王从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东,王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徐秀东,个体户。被执行人王从林,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徐秀东与被执行人王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30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1、限被执行人王从林于2016年5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徐秀东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徐秀东自愿放弃;2、如被执行人王从林未按照上述第一项履行,则被执行人王从林向申请执行人徐秀东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向申请执行人徐秀东支付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2525元,执行费36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初3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皋德玉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