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占海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海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5刑初5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海,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北省蕲春县。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9月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6年1月2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6]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海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占海以营利为目的,在临安市玲珑街道五悦酒店附近交通停车场食堂二楼餐厅、卦畈宾馆等处,招揽赌博人员陈某、朱某等人采用麻将牌赌“筒筒宝”的方式聚众赌博3场,共计抽头获利5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占海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占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占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桐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豪旭、朱某、马某、何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占海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朱某、占海、马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海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占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占海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麻将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骏业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