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4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蔺玉兰与凉州植物园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玉兰,凉州植物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4633号原告:蔺玉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向萍,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火车站街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凉州植物园,住所地,凉州区东关街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园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该植物园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福,甘肃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蔺玉兰与被告凉州植物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玉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向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马德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蔺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凉州植物园立即给付拖欠原告1992年至2006年退休工资37601.1元。该事实有被告单位出具的拖欠工资表等证据证实。被告辩称:按照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按比例给原告发给工资用于基本生活费已经发清,现原告要求足额发放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拖欠工资表、退休证、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凉州植物园系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原告蔺玉兰原系被告单位的工人,于1958年2月参加工作,1998年5月退休,并由被告发给退休金,原告连续工龄31年,由于被告单位经营困难,不能足额发放退休工资,自1999年至2006年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37601.1元,2006年7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原告工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由于被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导致原告长期信访,并于2016年7月22日申请仲裁,武威市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凉劳人仲【2016】第1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6年7月22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37601.1元。本院认为,原告原系被告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原告虽系事业单位,但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形成劳动关系。原告以工人身份退休后,被告应当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工资,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37601.1元其诉请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意见与法无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凉州植物园支付拖欠原告蔺玉兰工资37601.1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凉州植物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 判 长 王劲辉审 判 员 张春蕾代理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查银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