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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宗吉雄与上海泰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乐善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吉雄,卞保有,上海泰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乐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1795号原告宗吉雄,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委托代理人田其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乌云曹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保有,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上海泰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鞠耀生。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乐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贤妹,主任。委托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吉雄诉被告卞保有、上海泰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乐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