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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郭志兵与郭丽平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兵,郭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兵(郭志斌),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南。被执行人:郭丽平,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兵(郭志斌)与被执行人郭丽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履行300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王潞伟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潜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