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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飞与王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王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014号原告王飞,男,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声扬,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平,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龙财大楼1、7、8楼,组织机构代码892303743。法定代表人王纪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飞诉被告王玲、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飞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6.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8.1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向原告清退。审判员 廖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