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蔡玉梅与马忠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梅,马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玉梅,女,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马忠辉,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2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到天津市开发区房管局撤回双方于2016年4月29日网签的《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相应的法律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5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