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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西安嘉元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艾都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嘉元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艾都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嘉元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余下镇团结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艾都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嘉元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艾都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嘉元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艾都喜给付案件款171915.0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290元、执行费2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16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本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