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申请襄阳市兴远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兴远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697号被执行人襄阳市兴远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高新区台子湾村。法定代表人李彩虹。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与襄阳市兴远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襄阳市兴远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襄阳市兴远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襄阳市兴远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襄阳市兴远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保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继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