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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刑初397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庆城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沿庆阳市西峰区凤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街实验小学门前时将前方由袁某驾驶的车辆碰撞,酒精含量为106.75mg/100ml。指控被告人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被告人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其×号小型面包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凤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街实验小学门前的路段时,将前方的由袁某驾驶的×号1车碰撞,导致两车局部受损。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7.65mg/100ml。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袁某的车辆维修费7920元。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袁某的陈述、报案材料,证实其车辆被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因与齐某协商车辆维修费未果,其报警的事实。2、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袁某驾驶其丈夫慕某的车辆在北街实验小学附近被齐某所驾车辆碰撞的事实。3、照片,证实齐某被查获并采集血样的事实;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齐某的准驾资质及车辆的情况;户籍证明,证实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4、鉴定意见,证实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车辆维修费的事实。5、被告人齐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齐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姿敏代理审判员  郭亚亚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