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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执保305、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雷、宋李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6)苏0684执保305、306号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你公司与被告南通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裴雷、宋李琴、裴相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你的诉讼保全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裴雷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15号楼17层1904室;查封时间为三年,至2019年10月13日止。查封被告南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号共十三辆,查封时间为二年,至2018年10月13日止。如需继续查封、冻结,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则自行解除查封、冻结,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