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白清海与王建鱼提供劳务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海青,王建鱼,张腊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543号申请执行人白海青被执行人王建鱼被执行人张腊美申请执行人白海青与被执行人王建鱼、张腊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海青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医疗费等共计43596.9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海青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