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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晓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晓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553号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法定代表人:姜秉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军,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魏全利,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姜世全,系该设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尹晓庆,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尹晓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0)庄民初字第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名称为中国银监会作出〔银监复(2012)298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经审查,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的(2010)庄民初字第41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尹晓庆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偿还被申请人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5000元及利息。2012年6月18日中国银监会作出〔银监复(2012)298号〕文件,同意原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明阳信用社的债权债务由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承继。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为本院(2010)庄民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唐宗波代理审判员  郝莹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