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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知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韩金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韩金钊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8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号**层****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金钊,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金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春萍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毛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修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