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80年2月9日生,现住盈江县。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76年12月23日生,现住盈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雷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5425元(执行款35000元、执行费4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雷某某同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探望小孩,故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本���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执2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维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