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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文攀与徐乔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攀,徐乔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字第3416号原告苏文攀,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曾昭助,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乔梓,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9455,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保险大厦。负责人伍朝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攀与被告徐乔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文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本案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文攀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苏文攀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