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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文彪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彪,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650号原告刘文彪,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刘东,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梨树县原告刘文彪诉被告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文彪诉称:2013年7月2日,刘东向我借款人民币本金54000元,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借款到期后刘东并没有按约定如期还款,我多次向刘东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刘东均以种种借口推拖至今未还,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刘东偿还我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22680元。2、诉讼费用由刘东承担。本院认为,刘文彪所述刘东现居住在梨树县郭家店镇经查:刘东并不在此居住。因刘文彪未向法院提供有关刘东身份的个人信息及现居住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7元,退回原告刘文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淑芳审 判 员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颜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