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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南漳县人民法院与杨远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人民法院,杨远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远虎,农民。南漳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杨远虎罚金一案,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2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远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移送本院执行该案,请求对被执行人杨远虎盗伐林木罪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予以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远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谢其捷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