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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志勇与被执行人付小勇、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勇,付小勇,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勇,男,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付小勇,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平。本院在执行罗志勇与付小勇、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小勇、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82执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武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