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志勇与被执行人付小勇、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勇,付小勇,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勇,男,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付小勇,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平。本院在执行罗志勇与付小勇、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小勇、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82执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武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