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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兆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2354号原告:吴兆强,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江,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是原告的小舅子(原告是李振江的姐夫)。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迎宾大道中131号附B楼第1至3层及主楼第3层。主要负责人:余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欢,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兆强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兆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79元,减半收取计5039.50元,由原告吴兆强负担(受理费5039.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书记员  吕美珊书记员吕美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