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1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南充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许琳、黎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琳,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邓强,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倩,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琳,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黎婷,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执行南充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许琳、黎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许琳、黎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琳、黎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黎婷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南充某某支行的存款15271.29元,现在黎婷名下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暂不予以变卖房屋,现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胡浪涛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