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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岭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岭支行,王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318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岭支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高岭村。负责人赵小丰,行长被执行人王学华,男,1958年4月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岭支行依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55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26613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5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广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