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毛祖国与郑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祖国,郑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11405号原告:毛祖国,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炬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玉萍,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毛祖国与被告郑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祖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玉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祖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买房所需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为此提供了三份借条。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总是借口拖延。被告郑玉萍未提出答辩。原告毛祖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欠条、转账凭证、交易明细等证据。被告郑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毛祖国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且能互相印证,可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5月9日,原告毛祖国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向被告郑玉萍转账交付2万元、6万元。2016年6月7日,原告毛祖国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郑玉萍转账交付9万元。2016年2月18日,被告郑玉萍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毛祖国借款1万元,于今年之内还。2016年7月20日,被告郑玉萍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毛祖国借款3万元。2016年9月6日,被告郑玉萍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毛祖国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毛祖国与被告郑玉萍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郑玉萍尚欠原告借款1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的其余4万元借款,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不予确认。另外,2016年2月18日的借条虽载明“今年之内还”,但被告郑玉萍欠原告多笔借款,且经催讨均未归还,应视为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故原告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郑玉萍归还相应借款。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郑玉萍归还借款18万元,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郑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玉萍应归还原告毛祖国借款14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毛祖国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毛祖国负担433元,被告郑玉萍负担15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宵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