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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7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润劼,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祎,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红,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悦    梅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代理审判员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