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民初1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登龙与阴惠和债权转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龙,阴惠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30民初1178号之一原告:吴登龙,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阴惠和,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吴登龙与被告阴惠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吴登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吴登龙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登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537元,减半收取2268.5元,由吴登龙负担。审 判 长 谢建军代理审判员 唐燕鑫人民陪审员 王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丽钦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