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相宗宪与被告王彦良、侯纪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宗宪,王彦良,侯纪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781号原告:相宗宪,男。被告:王彦良,男。被告:侯纪恩,男。原告相宗宪与被告王彦良、侯纪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相宗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相宗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相宗宪负担。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左可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