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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相宗宪与被告王彦良、侯纪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宗宪,王彦良,侯纪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1781号原告:相宗宪,男。被告:王彦良,男。被告:侯纪恩,男。原告相宗宪与被告王彦良、侯纪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相宗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相宗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相宗宪负担。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杨开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左可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