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刑更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鄢子桃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鄢子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更586号罪犯鄢子桃,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郫县,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鄢子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上诉,2004年12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川刑终字第1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经8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2012年、2014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鄢子桃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鄢子桃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鄢子桃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鄢子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子桃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刘锡阳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