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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权兆俊、张春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权兆俊,张春菊,陈海玲,张刚强,张君伟,杜春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63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253-1号。法定代表人:阚森,行长。被申请人:权兆俊。被申请人:张春菊。被申请人:陈海玲。被申请人:张刚强。被申请人:张君伟。被申请人:杜春红。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权兆俊、张春菊、陈海玲、张刚强、张君伟、杜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权兆俊、张春菊、陈海玲、张刚强、张君伟、杜春红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权兆俊、张春菊、陈海玲、张刚强、张君伟、杜春红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希君审判员  吉延东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宫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