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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8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腊娥与被告余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腊娥,余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8179号原告:马腊娥,女,汉族,1951年2月4日出生。被告:余从云,男,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原告马腊娥与被告余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腊娥、被告余从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腊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4月30日至实际还款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被告以朋友做工程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于2016年4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言明5月20日前还清,被告至今未还款。马腊娥提供的证据有:杨林2015年11月1日出具的借款条、余从云20**年4月30日出具的欠条、原告自书的借款流水单。余从云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只有6万元,是原告找了社会上人员让被告写的7万元欠条;借款是用来赌牌的;被告已给付了13000元利息。愿意归还原告6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麻将档同事。2015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言明2015年12月1日归还,每月利息1000元;2016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言明2月21日归还;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言明2月底归还;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言明3月底归还。2016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马腊娥现金柒万元整(70000),定于5月20日还清。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1.被告向原告借款数额是多少;2.双方有无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3.借贷是否合法;4.被告还款数额是多少。现分述如下:1.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本金是7万元,是因为其借给被告6万元,被告没有按期归还,造成了其损失,故要求被告按欠条所写是借款7万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按每次借款本金、时间、利率(出借时间和利率下文有论述)计算至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2016年4月30日,利息应为3920元,故在2016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应认定为63920元。2.双方有无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被告虽主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但其又称归还了13000元利息,与杨林向其出具的借款条和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载明的数额不符,其陈述亦不符合生活常理,故本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和证据,认定原、被告每次借款均约定有一个月左右的借款期限(每笔借款时间不同,有相差两、三天的情形),借款利息为每万元每月1000元;因该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利率应确认为年利率24%,计算至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中利息计算起始日的2016年4月30日。3.借贷是否合法。被告虽然主张原告出借款项是用于赌牌,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知道其该用途,故不能认定原告出借款项是非法用途,原告的借款应受法律保护。4.被告还款数额是多少。被告虽主张已向原告还款13000元,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只认可被告还款2000元,且双方均没有陈述出具体的还款时间,故本院认定被告在2016年4月30日还款2000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除借款本金依本院认定的数额予以调整外,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马腊娥借款61920元,并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借款偿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85元,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168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借款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尤忠华代理审判员  万 方人民陪审员  肖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智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