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洪力与舟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力,舟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902行初53号原告洪力,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洪亚华,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舟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405号。负责人赵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力诉被告舟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诉行政行为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力负担。审 判 长 王东明审 判 员 曾宏涛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瑜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