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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6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顾金平与徐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平,徐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883号原告:顾金平。被告:徐中华。原告顾金平诉被告徐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金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顾金平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