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6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顾金平与徐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平,徐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883号原告:顾金平。被告:徐中华。原告顾金平诉被告徐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金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顾金平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