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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瑶瑶、吴某与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瑶瑶,吴某,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瑶瑶,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吴俊,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师,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系杨瑶瑶的丈夫。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法定代理人:杨瑶瑶,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义乌市,系吴某的母亲。法定代理人:吴俊,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师,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蚕桑地小区,系吴某的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法定代表人:杨佐兴,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法定代表人:杨文正,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瑶瑶、吴某因与被申请人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杨村村委会)、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上杨村经合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杨瑶瑶、吴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杨瑶瑶享有半股分红的事实、上杨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杨瑶瑶和吴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足以证明杨瑶瑶、吴某系上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杨瑶瑶父母均是上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次分红中均享有完整的1股分红,杨瑶瑶、吴某户籍均在上杨村,根据法律规定,杨瑶瑶、吴某就是上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原审判决认为杨瑶瑶、吴某是否为上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争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错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已有统一、可操作的标准,且该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三、即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四、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人口和土地问题的规定》系违法无效的村规民约,一、二审法院认定其有效,错误。该规定形式上是村两委制定,并非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制定,内容上与法律抵触,显然无效。综上,杨瑶瑶、吴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杨瑶瑶、吴某一审是以其两人户口在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均属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要求平等享有村集体的收益分配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上杨村村委会、上杨村经合社支付其相关分配款。而上杨村村委会辩称杨瑶瑶已嫁出去,土地已收回;上杨村经合社则辩称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由上杨村经合社决定,上杨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加盖上杨村经合社公章,上杨村经合社不认可杨瑶瑶、吴某为其成员。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杨瑶瑶、吴某是否为上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争议,由于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仅关系到成员权益,更关系到成员身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本地、本村实际情况,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因此,该争议不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杨瑶瑶、吴某在本案中要求确认其为上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审未予采纳,并无不当。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系村民自治范畴,上杨村村委会、上杨村经合社根据本村村民生产、生活状况、户籍登记情况、农村土地对人基本保障功能及其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经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了具体分配方案,对集体收益分配设定了相关条件,并已按具体分配方案向杨瑶瑶发放了相应款项。在双方对杨瑶瑶、吴某是否为上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杨瑶瑶、吴某要求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发放收益分配款,缺乏依据。原审判决未支持杨瑶瑶、吴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综上,杨瑶瑶、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瑶瑶、吴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奕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汤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